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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抗抓捕 妨碍公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06 15:25:38


    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阻拦、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该院依法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适用简易程序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马某乙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某丙罚金人民币5000元。

    内黄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晚21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后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在内黄县后河镇马某乙家有人聚众赌博。当晚22时许,派出所民警十余人赶赴现场,当场抓获16名涉嫌参赌人员,并控制在马某乙家堂屋内。被告人赵某在院内吵闹、辱骂民警并要强行进入该堂屋被民警拦住。被告人赵某、马某甲对民警来某拉扯,来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对被告人赵某某、马某甲喷射,后进入屋内并将门关上。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丙分别持铁锹和木棍在屋门外踹门并辱骂民警,此时在马某乙的鼓动下屋内12名涉嫌参赌人员挤开门逃跑,民警将门关上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继续在屋门外踹门并辱骂民警。被告人马某甲用水壶从屋门上方玻璃窗处向屋内民警身上浇热水。后内黄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及时赶到将4名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其余人逃跑。被告人马某乙和马某丙于2014年6月7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马某甲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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