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责任田位于王某屋后。2013年11月2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为发泄心中愤怒和怨气,李某在王某屋后挖一土沟,长约10米,深约1米,距离王某房屋后墙仅0.3米。期间经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效。今年5月份,眼看雨季到来,李某所挖的土沟如积存雨水,势必会对王某的房屋安全构成威胁。王某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填平土沟,消除危险。李某到庭辩称,自己在自己的责任田里挖沟,与王某无关,不同意填平。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他人行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另一方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李某在王某房后挖沟且长期搁置,不仅对王某房屋安全构成威胁,而且也不利于其自身对土地的耕作,故王某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将屋后土沟填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土沟填平,消除危险,恢复耕地原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