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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蝇头小利盗窃电缆 造成重大损失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4-07-16 16:43:35


    只为获得一点蝇头小利,四人以破坏性手段疯狂盗窃通信电缆线,既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又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7月16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通信电缆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崔某、王某、杨某、郭某四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至七千元不等。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崔某、王某、杨某、郭某四人共同或单独在林州市采桑镇、城郊乡、东岗镇、东姚镇、合涧镇和原康镇盗割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其中被告人崔某共参与盗窃23次,盗窃数额116292元,违法所得1805元;被告人王某共参与盗窃24次,盗窃数额102756.3元,违法所得3705元;被告人杨某共参与盗窃12次,盗窃数额72071元,违法所得1580元;被告人郭某共参与盗窃 1次,盗窃数额3639元,违法所得1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杨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崔某、王某、杨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崔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王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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