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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职工档案被丢失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10 16:14:24


    职工人事档案丢失纠纷越来越成为人事劳动部门、档案部门以及广大职工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6月27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丢失档案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被告某化工企业对原告王某人事档案予以补办并配合转移;并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原告于1998年毕业后经市人事局派遣分配到某化工厂工作,后因单位效益不好,被安排待岗通知,之后一直未安排上班。原告曾多次找厂领导按规定办理社保、补交社会保险金均无答复。 2011年,原告王某听说该厂已破产,多次找领导,非但不予答复且连原告本人档案也找不到了,至今仍未找到。被告对原告王某的档案没有尽到按规定及时转移的义务,没有尽到委托保管的责任。原告王某因人事档案丢失给其再就业及享受优惠待遇造成了重大影响。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档案丢失影响了原告王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原告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被告应当承担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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