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本是较为平常的事,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强行索要欠款,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2014年6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索债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被告人盖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盖某因与王某有经济纠纷,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将王某强行推到车内,后在汤阴附近107国道上与盖某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程某会合后,将王某带至浚县、辉县市等地。被告人盖某、程某等人为索要债务而看管王某,并对其恐吓、殴打,致其受身上多处表皮擦伤、皮下出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浚县一家庭旅社将王某解救,并抓获盖某和程某。案发后,王某经与盖某协商,对其予以谅解。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盖某、程某为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情节,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盖某于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