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明知手机来路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低价购买该手机,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2014年6月9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被盗手机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通过“小飞”介绍以1 5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苹果5牌手机一部。经查,该手机为失主岳某于2013年8月7日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某网吧上网时被盗窃手机。经安阳市文峰区物价局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 491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退还给失主。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将其所购买的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不图便宜不上当。”在生活中,切勿以身试法,为了贪图眼前一点点的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最终这点利益没得到,还会遭受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