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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纠纷 冲动之下把火放

  发布时间:2014-06-05 16:53:27


    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哥发生矛盾,继而与妻子产生隔阂,冲动之下竟然跑到妻哥家中泼洒汽油意欲放火报复,幸好被妻哥及妻子将火机夺下,没有造成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受其妻哥李某委托,帮忙给李某的亲戚买彩钢,后感觉价格高而退货,被告人王某因此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并进而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遂带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2014年3月3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从家提小半壶汽油(25L/壶)来到其妻哥李东某与其岳母共同居住的家中,声称要接孩子回家,否则就点汽油放火,并将汽油泼洒到堂屋地上,之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点燃,被李东某及李某某等人及时制止。案发后被害方已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妻子、妻哥发生矛盾,不是积极沟通、相互谅解,而是酒后闹事,冲动之下放火行凶,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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