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难免喝点小酒,但不能因为醉酒就无故闹事,否则终将害人害己。5月9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18日,姜某和朋友陈某、王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安阳市红旗路某KTV唱歌。期间,三人喝了不少酒,直到第二日凌晨,他们才摇摇晃晃从KTV出来,借着酒劲儿,从姜某的轿车后备箱中拿出砍刀和方向盘锁。姜某手持砍刀将KTV的工作人员赶到大厅,陈某则用方向盘锁对被害人蓝某及其他KTV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经鉴定,蓝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姜某与蓝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姜某支付蓝某等人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姜某与被害人蓝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