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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小事生口角 出手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19 18:03:44


    本为喜事请吃饭,不料朋友却因小事大打出手。2014年4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9月30日晚,吴某为庆祝其结婚,便邀请朋友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某饭店吃饭,用餐期间朱某和魏某发生口角,继而在饭店后院发生打架,魏某用拳头殴打朱某脸部,致朱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文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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