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作,将某些类型的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管辖。由于将案件移交到被告的控制范围之外,其干预审判的途径被切断,使得司法的公正性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
5月15日,原告王某诉某交警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多方协调以被告主动履行职责,原告撤诉顺利结案。该案是安阳法院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以来顺利办结的第一起案件,自5月6日立案到15日办结,审理期限不足10天。
家住安阳市北关区的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3月16日,其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以10000元价格卖给第三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在该车辆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的情况下使用至今。2014年3月,原告向被告某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新驾驶证时,被告以上述车辆在2009年至2014年间存在违章尚未接受处理,并且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不予办理换发新驾驶证事宜。原告认为,该车已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违章罚金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被告不予换发新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要求安阳县法院依法判令某交警队及时向原告换发新驾驶证。
按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日实施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的规定,该案由安阳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安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特别是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该案异地管辖的依据和目的,并紧密结合该案案情提出协调解决意见。经多方协调,被告某交警队主动履行职责,原告于5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法院审核,该院于当天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该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