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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校园内滋事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14 11:04:37


    2013年9月28日凌晨,不堪忍受7被告人近7小时辱骂和殴打的被害人张某,从寝室楼跳下。2014年5月6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7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缓刑1-3年不等的刑罚。

    2013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晓捷与被害人张某因在寝室发生口角,被告人晓捷便叫来被告人小陈、小玉、小俊、小敏、小琪、小慧教训张某,后该7被告人在安阳某大学女生宿舍楼寝室内分三次,殴打、辱骂、威胁被害人张某,导致张某为脱离侵害,从女生宿舍3楼寝室阳台上跳下,造成左侧髂骨、髋臼及左侧耻骨上支、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治愈后骨盆轻度变形,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7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5 800,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陈、小玉、小俊、小敏、晓捷、小琪、小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七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七被告人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陈、小敏、晓捷、小琪、小慧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文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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