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本是合法行为,但债权人在追索债务受阻之后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法手段,此举非但不能讨回债务,相反会触犯法律被判刑。2014年4月2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为讨债雇佣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最终八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罗某以向被害人河南某集团董事长丁某索要欠款为由找到讨债公司的被告人杨某,商定由杨某负责向丁某索要欠款,后杨某纠集被告人姜某、宋某等五人并伙同王某、罗某从郑州市驾驶两辆汽车来到安阳市,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杨某等人得知丁某行踪后,驾车跟踪丁某的轿车,当双方车辆行至安阳市中华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时,被告人姜某按照杨某的安排驾车撞击丁某的轿车,后被告人尹某、谢某、刘甲等人按照杨某的安排,手持伸缩棍等器械,强行将丁某架至车内带至郑州市。途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两个地方停车后,采取殴打、浇水、威胁等手段向丁某索款,后丁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分数次将20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皮下出血,右侧第7.8.9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八被告以索取债务名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且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对各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分别判处八被告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讨债人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例不断涌现,社会上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专门为人讨债的非法群体,此类非法拘禁案件亦呈上升趋势。债务纠纷产生后只有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凭一时的莽撞,“走捷径”讨债务,最终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