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舌尖安全成隐患 打响安全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4-04-28 17:00:23


    食品安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盐的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某饭店内使用氯化钠含量达到精致工业盐标准的盐(不含碘)做饭并销售。2013年9月4日,安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朱某某饭店内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散装盐1公斤。经检验:所检项目氯化钠含量达到精致工业盐标准(不含碘)。但当地居民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并未意识到朱某某的行为会给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多大的危害。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安阳地区系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地区。凡是在安阳地区生产、销售食品和副食品,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维护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719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