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2014年4月3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在安阳市文峰区一居民小区内,使用其购买的不含碘的袋装盐加工食品,并将其加工的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年11月14日,安阳市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张某未使用完的袋装盐23.5公斤。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张某使用的袋装盐达到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食品时,擅自添加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文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