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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合等4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9-27 18:55:08



    2020年9月27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对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合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某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行贿罪,数组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七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合、李某纠集、笼络被告人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创业家园别墅、李某办公室等场所为据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合、李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张某军、李某庆为骨干成员,以李某飞、张某、冯某刚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安阳市文峰区前定龙社区、大定龙村及周边地区,多次进行强行承揽建筑土方工程、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帮助和保护、采取拉拢、串通、吃请贿选等方式操纵、控制基层换届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通过上述手段树立权威,获取经济利益,期间伴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内黄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成 郭向兵    

文章出处:内黄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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