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内黄县法院的判决掷地有声地传入刘某某耳中,他的脑袋“翁”的一声一片空白,然而这一切却是他罪有应得。
2016年4月12日,内黄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某、魏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邮政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1824元、利息246.16元,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刘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邮政银行依法申请对刘某某强制执行,然而刘某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内黄县法院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汽车三辆。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及儿媳共同生活,其儿子、妻子及女儿均在天津打工,月收入共计6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刘某某因拒不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报告财产于2017年7月13日被内黄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28日被内黄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
最终,经自诉人邮政银行起诉,内黄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