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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6-11-11 11:06:2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1998年出生,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短短六个月内就伙同他人盗窃六次,仅2015年7月份就连续盗窃三次,这种未成年人多次、连续作案比较少见,引起承办法官的特别关注,办案时,承办法官采取了一系列特别措施,也为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通过查阅卷宗承办法官得知,王某某从小比较调皮,不听父母的话,不想上学,因为不愿意被约束8岁就辍学并离家出走游荡于社会。刚开始想生存又不具备劳动能力,于是学会了盗窃。由于王某某年龄小,所以不容易被人发现,即使被发现,也由于看他是个小孩通常不报案。这给王某某一个错误的信息,认为我是个孩子,偷了也白偷,没人管,所以更加好逸恶劳,即使在其具备劳动能力后也不愿意靠劳动养活自己,而是选择盗窃成功后就在网吧打游戏,没钱了再去偷。

    二、综合矫治

    为了能够帮助王某某走上正途,回归社会,承办法官有针对性的采取了措施,对被告人进行矫治:

    一、亲情温暖。承办法官首先联系王某某的父亲。一开始,王某某的父亲非常抵触,称王某某七八岁就离开了家,我们家已经没有这个人了,他犯罪也好,立功也罢,和我们家没有任何关系。承办人耐心细致地给王某某父亲讲解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告诉王某某父亲,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放任不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王某某,孩子再不好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认他,只会让他破罐子破摔,长此以往今后会犯更加严重的罪行。通过承办人的劝解,王某某的父亲认识到,王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示一定要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帮助王某某改正错误。

     二、庭审帮助。开庭审理时,通过承办人的引导,王某某的父亲在法庭上痛悔不已,深感由于自己疏于管教,使自己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危害了社会、伤害了被害人,当庭哽咽着对王某某说“孩子,是爸爸、妈妈不好,让你自己流浪于社会,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次不管你盼多次时间,家人都等着你回家”并表示以后对孩子一定严加管教,促使其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王某某当庭痛哭流涕,表示知道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社会带来的伤害,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一定认罪服法,好好改造。

    三、庭后矫治。为了巩固保教效果,承办人还不定期与王某某的管教联系,了解王某某开庭后的思想动态,管教称,庭审后,王某某变化很大,多次主动与管教谈心,表示要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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