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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发生纠纷猝死 依法判决被告人刑罚

  发布时间:2014-09-03 16:11:31


    因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殊不知对方当日饮酒且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在与对方推搡、厮打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9月2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612.19元。

    2012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妻子赵某在其居住的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门口因过路事宜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王某到现场与被告人周某等人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王某推倒在地,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3mg/100ml,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饮酒及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推搡、厮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其行为诱发被害人王某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其自身疾病及饮酒等因素存在,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友情提示,平时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双方就不依不饶,互相之间多包容,多理解,会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伤痛。

责任编辑: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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